摩根基金管理(中国)有限公司
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
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
摩根基金管理(中国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本公司”或“基金管理人”
)的股东及实际控制
人变更,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《【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】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
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、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审批》之要求,对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
和托管协议(如涉及)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。本公司将同步修改招募说明书、基金产品资
料概要相关内容。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本次涉及修改的基金
编号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
上述修改将自 2024 年 12 月 20 日起正式生效。
二、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的具体情况
因本公司的原股东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(UK) Limited
将其分别持有的本公司 51%和 49%的股权转让给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(JPMorgan Asset
Management Holdings Inc.),从而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取得本公司 100%股权,摩根大通公
司(JPMorgan Chase &Co.)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《【行政许可
事项服务指南】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、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
制人审批》之要求,本公司承诺在基金合同中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相关条款,故对本公司无临
时基金管理人条款的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(如涉及)进行修订。
三、基金合同、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
为确保上述事项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本公司就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
关内容进行了修订,具体修改内容可以附件《〈摩根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〉
修改前后文对照表》及《〈摩根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〉修改前后文对照表》为
参考。
四、重要提示
根据对上述基金基金合同、托管协议的修改,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对应内容
也随之相应修改。具体修改内容请见登载于本公司网站(am.jpmorgan.com/cn)和中国证监会基
金电子披露网站(http://eid.csrc.gov.cn/fund)的更新后的基金合同、托管协议、招募说明书及基
金产品资料概要。
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,也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
发生变化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,相关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
有人大会。
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(400-889-4888)或登录本公司网站(am.jpmorgan.com/cn)咨询
相关信息。
风险提示:
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、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,但不保证基金一
定盈利,也不保证最低收益。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,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
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上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。投资有风险,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
基金的基金合同、招募说明书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,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
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。
特此公告
摩根基金管理(中国)有限公司
附件:
《〈摩根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〉修改前后文对照表》
《〈摩根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〉修改前后文对照表》
附件 1、
《〈摩根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〉修改前后文对照表》
修改前 修改后
章节
内容 内容
(一)基金管理人的更换
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:
(一)基金管理人的更换
(1)提名 :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、单独或合
计持有 10%以上(含 10%)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
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
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。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
进行:
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、单独或合计持有 10%以
(1)提名: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
上(含 10%)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;
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
(3)核准 :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,临时基金管理人
由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、单独或合计持有 10%以上(含
(3)核准: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,
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;更
九 、基 《基金法》的规定,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管理人。基
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
金管理 金 管 理 人 、基 金 托 管 人 、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0% 以 上(含
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
人 、基 10%)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 ,由中国证
行;
金托管 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;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
(4)交接: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,
人的更 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;
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,及时
换条件 (4)交接与责任划分: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,应当
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,新任基
和程序 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,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
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
交手续,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
收,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;
收,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。基金管理人、临
时基金管理人、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
担责任;
( 四)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
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(四)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
业务前,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,原基金管
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,并保证不做出对 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,并保证不做出
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。
为。
十 九 、 (三)基金财产的清算
(三)基金财产的清算
基金合 1. 基金财产清算组
同的变 (2)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
(2)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
更 、终 人、基金托管人、具有从事证券、期货相
理人、基金托管人、具有从事证券、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
止与基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、律师以及中
册会计师、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。基金财
金财产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。基金财产清
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。
的清算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。
附件 2、
《〈摩根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〉修改前后文对照表》
修改前 修改后
章节
内容 内容
(一)基金管理人的更换
(一)基金管理人的更换
(1)提名: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、单独或合计
持有 10%以上(含 10%)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
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
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。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
进行:
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、单独或合计持有 10%以上(含
(1)提名 :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
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
(3)核准: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,临时基金管理人由
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、单独或合计持有 10%以上(含
(3)核准: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
十 前,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,
金法》的规定,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管理人。基金管
四 、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理人、基金托管人、单独或合计持有 10%以上(含 10%)基金
基 金 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,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
行;
管 理 基金管理人,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
(4)交接: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,
人 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;
基 金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,及时 (4)交接与责任划分: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,应当妥
托 管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,新任基 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,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
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
人 的 续,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,并与
更换 收,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;
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。基金管理人、临时基金管理
人、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;
(四)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
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(四)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
业务前,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,原基金管理人
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,并保证不做出对 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,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
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。
为。
(三)基金财产的清算
十
六 、
(2)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1. 基金财产清算组
托 管
人、基金托管人、具有从事证券、期货相 (2)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
协 议
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、律师以及中 人、基金托管人、具有从事证券、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
的 变
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。基金财产清 计师、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。基金财产清算
更 、
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。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。
终 止
(3)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,基金管 (3)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,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
与 基
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,继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,继续忠实、勤勉、尽责地履
金 财
续忠实、勤勉、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 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,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
产 的
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,维护基金份额持 的合法权益。
清算
有人的合法权益。